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杭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8月11日)
为切实加强对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控机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12〕1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补充耕地指标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
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三、建设占用耕地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落实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县(市)负责落实,但必须根据所在区、县(市)政府规定标准,缴纳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占用耕地由市本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省以上重大项目,应积极通过争取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四、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使用制度,各区、县(市)之间不得擅自借用、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本级通过异地有偿调剂、委托县(市)垦造耕地、回购县(市)结余补充耕地指标等渠道筹措。乡镇结余补充耕地指标统一通过县(市)向市申请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