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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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6〕3号)精神,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为具有衢州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政府公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