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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8〕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19]2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2、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非经营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3日


附件1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本市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许可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经营性)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区)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的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审批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第五条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办理本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递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四)合作协议(应当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向市及县(区)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告知承诺;提交材料完整、齐全的,可当场领取告知承诺书。其中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收到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第十一条 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后续监管

        第十二条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1日。


        附件2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

        〔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舟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法定条件

        (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四)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四)合作协议(应当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口在年月日前提交

        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