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驻邕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7〕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5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与东盟各国友好往来日益密切,部分东盟国家已在南宁设立领事机构,同时提出了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汽(柴)油
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要求。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第100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函〔2003〕1346号
)精神,经与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商定,现就外国驻邕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汽(柴)油
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零税率汽(柴)油(以下简称“免税汽(柴)油”)使用车辆及限用额度的管理。
对外国驻邕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免税汽(柴)油实行车辆备案和限量供应办法。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对外国驻邕领事机构使用的车辆数量、车辆牌号进行核定(包括各领事机构新增和不再使用的车辆情况)后,报我局备案,我局再将免税用油车辆数量、车辆牌号下达给你们,同时抄送中国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作为免税加油的依据。参照外交部对免税汽(柴)油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每辆车使用免税汽(柴)油限量为400公升/月(馆长主车限量为500公升/月)。每车每次充值不能超过一个季度的核定免税用量。在每季度免税限量扣除完毕后,有关车辆在该季度不能再亨受免税加油待遇。
二、实行定点加油管理。本着方便和优质服务的原则,经多方磋商,确定受理外国驻邕领事机构免税用油单位为中国石化广西石油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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