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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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湖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出让人委托负责具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组织实施活动。
第四条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协调决定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国土、财政、监察、规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家部门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出让人应按照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原则,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结合土地收购储备情况,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