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
附件1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审 议 评 分 表
姓名 |
|
单位 |
|
申报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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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申报c |
其他c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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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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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项 |
思想道德c |
年度考核c |
继续教育c |
专业理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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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 |
得分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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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学位 |
本科以上 |
大 专 |
经历与 能力 |
4项以上 |
3项 |
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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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 |
6c |
10c |
8c |
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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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著作 |
数 量 |
水 平 |
执业资格 |
二级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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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
1c |
0~8 |
|
10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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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业绩 |
工程 60 |
规划与设计 |
中等复杂 |
技术骨干60/项 |
项 |
参与20/项 |
项 |
|
|
||||||||||||||||||||||||||||||||||
一 般 |
技术骨干30/项 |
项 |
参与15/项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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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与监理 |
中等复杂 |
技术骨干60/项 |
项 |
参与20/项 |
项 |
||||||||||||||||||||||||||||||||||||||
一 般 |
技术骨干30/项 |
项 |
参与15/项 |
项 |
|||||||||||||||||||||||||||||||||||||||
技术管理 |
政府类 |
技术骨干60/项 |
项 |
参与20/项 |
项 |
||||||||||||||||||||||||||||||||||||||
企业类 |
技术骨干30/项 |
项 |
参与15/项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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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10 |
设区市(厅)级 |
技术骨干10/项 |
项 |
参与5/项 |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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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
技术骨干8/项 |
项 |
参与4/项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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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 10 |
科学 技术奖 |
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 |
获奖者10/项 |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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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三等奖 |
获奖者6/项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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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奖 |
设区市级以上 |
获奖者10/项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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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
获奖者6/项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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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10 |
发明专利 |
发明人 |
10c 5c |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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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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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 |
发明人 |
4c 2c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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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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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 |
发明人 |
6c 3c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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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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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10 |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和国家级工法 |
编制10/项 |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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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地方定额、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 |
编制6/项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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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5 |
技术骨干5/项 |
项 |
参编3/项 |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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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职业 道德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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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得分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
评 分 说 明
一、申报类别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条件》第二十条第二、第三和第四项的分类规定,在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3个申报类别中选择一类。分类应对应所从事的岗位,如从事规划咨询、绿色咨询、节能评估咨询等咨询工作按照规划设计类申报;如从事工程咨询按照施工与监理类申报;如从事招投标咨询按照技术管理类申报。
二、申报人类别
正常申报: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的申报人员。
其他: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不到4年或中专及以下学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的申报人员。
三、控制项
控制项为评价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和专业理论4项组成。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能参与工程师的评价。
(一)思想道德: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3.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根据《评价条件》第六条的规定,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四)专业理论:规划与设计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一)学历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二)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
(三)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五、经历与能力
经历与能力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经历与能力是指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5项要求的项数。其中规划与设计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一)执业资格证书是指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一级算。
(二)申报人所拥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或不相近时,该证书应视为无效。
七、论文著作
论文著作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一)论文包括:SCI、EI、ISTP、CN、公开发行的论文集、准字号刊物。
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E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
CN: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标注有CN字母的刊物
论文集: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准字号刊物: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的,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单本。
(二)著作包括专著和译著。
(三)论文或著作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四)赋分
1.论文数量:一篇第一作者的得2分;没有第一作者论文的得1分。
2.著作数量:一本1万字以上著作得2分;一本1万字以下著作得1分。
3.论文著作水平:根据论文著作的质量在0~8之间来赋分,如不满足本条第三项的得0分。
八、工作业绩
(一)工作业绩由工程、科研、获奖、专利、标准和示范6个子项组成,总分为105分,其中工程满分为60分、科研满分为10分、获奖满分为10分、专利满分为10分、标准满分为10分、示范满分为5分。
(二)工作业绩
1.工程:
(1)如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应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其得分可累计,总分不超过60分;但近4年工作单位调动3次以上的,总分不超过50分。
(2)工程业绩子项得分低于40分的,不能参加工程师评价。
(3)工程的复杂程度应综合考虑区域差别、单位差异等因素确定,评价时应体现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倾斜的原则。
(4)技术骨干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60分;参与多个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20分,总分不超过50分;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一般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30分,总分不超过50分;参与多个一般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15分,总分不超过40分。
(6)技术管理类业绩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实效,如起草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项目等,并根据在该成果中发挥的作用赋分。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60分;参与多个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20分,总分不超过50分;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30分,总分不超过50分;参与多个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15分,总分不超过40分。
2.科研:
技术骨干是指: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7,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
3.获奖:
(1)奖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奖。
(2)工程奖由各级政府颁发的规划、勘察、设计、优质工程奖和各级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综合性专业奖组成。
(3)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指:在获奖证书上有名字的获奖人。
(4)设区市级工程奖是指与“西湖杯”同级别的奖。县(市、区)级工程奖是指与“湘湖杯”同级别的奖。
(5)工程奖的获奖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按照降一级处理,如经评议组讨论通过,可降2到3级。奖项主要包括华夏奖、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奖、建筑工程装饰奖、钢结构金奖、空间结构优秀工程奖、优秀园林工程、安装工程质量奖和QC成果奖等。
(7)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的获奖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专利:
(1)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3类。
(2)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提供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低档赋分。
5.标准:
(1)标准包括标准、标准设计、工程定额、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等,并应发布施行。
(2)编制是指:在施行的标准成果上有名字的人。
(3)标准项第一行的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标准项第二行的地方定额是指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造价信息等。
6.示范:
(1)科技示范项目包括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
(2)科技示范项目的技术骨干是指排名前5的。
九、职业道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5分,设区市(厅)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3分,县(市、区)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1分,得分按最高取,不累计。
附件2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审 议 评 分 表
姓 名 |
|
单位 |
|
申报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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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申报c |
转评c |
标志性业绩c |
其他c |
所学专业 |
|
申报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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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项 |
思想道德c |
年度考核c |
继续教育c |
专业理论c |
面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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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 |
得分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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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评委票数 |
全票 |
少1/6票及以下 |
学历 学位 |
博士 |
研究生(硕士) |
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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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 |
1c |
7c |
4c |
2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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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与能力 |
4项以上 |
3项 |
2项 |
执业 资格 |
一级 |
二级 |
论文 著作 |
数量 |
水平 |
|
|||||||||||||||||||||||||||||||||||||||||||||||
10c |
8c |
6c |
10c |
5c |
2c |
1c |
0~8 |
|
|||||||||||||||||||||||||||||||||||||||||||||||||
工作 业绩 |
工程 60 |
规划与 设计 |
复 杂 |
主持60/项 |
项 |
参与20/项 |
项 |
|
|
||||||||||||||||||||||||||||||||||||||||||||||||
中等复杂 |
主持30/项 |
项 |
参与15/项 |
项 |
|||||||||||||||||||||||||||||||||||||||||||||||||||||
施工与 监理 |
复 杂 |
主持60/项 |
项 |
参与20/项 |
项 |
||||||||||||||||||||||||||||||||||||||||||||||||||||
中等复杂 |
主持30/项 |
项 |
参与15/项 |
项 |
|||||||||||||||||||||||||||||||||||||||||||||||||||||
技术管理 |
政府类 |
主持60/项 |
项 |
参与20/项 |
项 |
||||||||||||||||||||||||||||||||||||||||||||||||||||
企业类 |
主持30/项 |
项 |
参与15/项 |
项 |
|||||||||||||||||||||||||||||||||||||||||||||||||||||
科研 10 |
省部级以上 |
主持10/项 |
项 |
参与5/项 |
项 |
|
|||||||||||||||||||||||||||||||||||||||||||||||||||
设区市(厅)级 |
主持8/项 |
项 |
参与4/项 |
项 |
|||||||||||||||||||||||||||||||||||||||||||||||||||||
县(市、区)级 |
主持6/项 |
项 |
参与3/项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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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业绩 |
获奖 10 |
标志性业绩参与者10/项 |
项 |
|
|||||||||||||||||||||||||||||||||||||||||||||||||||||
科学技术奖 |
设区市(厅)级三等奖 |
主要10/项 |
项 |
参与5/项 |
项 |
||||||||||||||||||||||||||||||||||||||||||||||||||||
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 |
主要8/项 |
项 |
参与4/项 |
项 |
|||||||||||||||||||||||||||||||||||||||||||||||||||||
县(市、区)级三等奖 |
主要6/项 |
项 |
参与3/项 |
项 |
|||||||||||||||||||||||||||||||||||||||||||||||||||||
工程奖 |
省级以上 |
主要10/项 |
项 |
参与5/项 |
项 |
||||||||||||||||||||||||||||||||||||||||||||||||||||
设区市级 |
主要6/项 |
项 |
参与3/项 |
项 |
|||||||||||||||||||||||||||||||||||||||||||||||||||||
专利 10 |
发 明 |
第一发明人 |
10c 5c |
项 |
主要发明人 |
5c 3c |
项 |
|
|||||||||||||||||||||||||||||||||||||||||||||||||
项 |
项 |
||||||||||||||||||||||||||||||||||||||||||||||||||||||||
实用新型 |
第一发明人 |
4c 2c |
项 |
主要发明人 |
2c 1c |
项 |
|||||||||||||||||||||||||||||||||||||||||||||||||||
项 |
项 |
||||||||||||||||||||||||||||||||||||||||||||||||||||||||
软件著作权 |
主 持 |
6c 3c |
项 |
参 与 |
4c 2c |
项 |
|||||||||||||||||||||||||||||||||||||||||||||||||||
项 |
项 |
||||||||||||||||||||||||||||||||||||||||||||||||||||||||
标准10 |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和国家级工法 |
参编10/项 |
项 |
|
|||||||||||||||||||||||||||||||||||||||||||||||||||||
团体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地方定额、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 |
主持5/项 |
项 |
参编3/项 |
项 |
|||||||||||||||||||||||||||||||||||||||||||||||||||||
示范5 |
省级以上 |
主持5/项 |
项 |
参编3/项 |
项 |
|
|||||||||||||||||||||||||||||||||||||||||||||||||||
设区市级 |
主持3/项 |
项 |
参编2/项 |
项 |
|||||||||||||||||||||||||||||||||||||||||||||||||||||
其他 |
职业道德 |
0~5 |
|
|
|||||||||||||||||||||||||||||||||||||||||||||||||||||
附加分 |
21年以上 5c |
15~20年 2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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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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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标志性业绩内容(如没有则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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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审议评分说明
一、申报类别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条件》第二十条第二、第三和第四项的分类规定,在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3个申报类别中选择一类。分类应对应所从事的岗位,如从事规划咨询、绿色咨询、节能评估咨询等咨询工作按照规划设计类申报;如从事工程咨询按照施工与监理类申报;如从事招投标咨询按照技术管理类申报。
二、申报人类别
(一)正常申报: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转评: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标志性业绩
1.有符合评价条件第十条规定的申报人员,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不需在评分项打分。
2.标志性业绩是指:
(1)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2)。
(2)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国家级)金、银奖获奖人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全国统一定额和地方定额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前1)。
3.申报人的标志性业绩内容应由审议专家在《高级工程师资格审议评分表》背面明示。
4.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不包括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和造价信息。
(四)其他:申报人员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不到5年或大专及以下学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的。
三、控制项
控制项为评价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专业理论和面试成绩5项组成。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的评价。
(一)思想道德: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3.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根据《评价条件》第六条的规定,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四)专业理论:规划与设计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应满足《评价条件》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的评价,不需面试的除外。
四、下级评委票数
下级评委票数是指中评委推荐的得票数,满分为3分,最低为0分。
五、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满分为7分,最低为0分。
(一)学历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二)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
(三)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六、经历与能力
经历与能力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经历与能力是指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5项要求的项数。其中规划与设计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价条件》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一)执业资格证书是指一级执业资格证书或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一级算。
(二)申报人所拥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或不相近时,该证书应视为无效。
八、论文著作
论文著作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一)论文包括:SCI、EI、ISTP、CN、公开发行的论文集、准字号刊物。
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E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
CN: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标注有CN字母的刊物
论文集: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准字号刊物: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的,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单本。
(二)著作包括专著和译著。
(三)论文或著作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四)赋分
1.论文数量:两篇以上论文,一篇为第一作者的得2分,没有第一作者论文的不得分;仅一篇第一作者论文的得1分。
2.著作数量:一本2万字以上或两本以上2万字以下著作得2分;一本2万字以下著作得1分。
3.论文著作水平:根据论文著作的质量在0~8之间来赋分,如不满足本条第三项的得0分。
九、工作业绩
(一)工作业绩由工程、科研、获奖、专利、标准和示范6个子项组成,总分为105分,其中工程满分为60分、科研满分为10分、获奖满分为10分、专利满分为10分、标准满分为10分、示范满分为5分。
(二)工作业绩
1.工程:
(1)如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应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其得分可累计,总分不超过60分;但近5年工作单位调动3次以上的,总分不超过50分。
(2)工程业绩子项得分低于40分的,不能参加高级工程师评价。
(3)工程的复杂程度应综合考虑区域差别、单位差异等因素确定,评价时应体现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倾斜的原则。
(4)主持:规划与设计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施工是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是指建设项目总监、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
(5)主持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60分;参与多个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20分,总分不超过50分;主持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30分,总分不超过50分;参与多个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15分,总分不超过40分。
(6)技术管理类业绩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实效,如起草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项目等,并根据在该成果中发挥的作用赋分。主持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60分;参与多个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20分,总分不超过50分;主持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30分,总分不超过50分;参与多个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15分,总分不超过40分。
2.科研:
主持是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7,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
3.获奖:
(1)奖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奖。
(2)工程奖由各级政府颁发的规划、勘察、设计、优质工程奖和各级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综合性专业奖组成。
(3)标志性获奖参与者是指:获得《评价条件》第十条第一、二两项所列奖项,但不符合主要获奖者条件的人员。
(4)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是指设区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3的,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的,县(市、区)级三等奖排名前2的获奖者。
(5)省级工程奖是指与“钱江杯”同级别的奖;设区市级工程奖是指与“西湖杯”同级别的奖。
(6)工程奖的主要获奖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按照降一级处理,如经评议组讨论通过,可降2到3级。奖项主要包括华夏奖、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奖、建筑工程装饰奖、钢结构金奖、空间结构优秀工程奖、优秀园林工程、安装工程质量奖、省1等和国家2等以上QC成果奖等。
(8)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的主持是指排名前2的获奖人。
4.专利:
(1)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3类。
(2)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提供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低档赋分。
(3)第一发明人指排名第1的,主要发明人指排名2、3的。
(4)主持是指排名第1的,参与是指排名2、3的。
5.标准:
(1)标准包括标准、标准设计、工程定额、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等,并应发布施行。
(2)标准设计图集、地方定额、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的主持是指排名前3的主要起草人。
(3)标准项第一行的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标准项第二行的地方定额是指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造价信息等。
6.示范:
(1)科技示范项目包括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
(2)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是指排名前3的。
十、职业道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5分,设区市(厅)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3分,县(市、区)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1分,得分按最高取,不累计。
十一、附加分
聘任工程师职务后,工作年限满15~20年得2分,21年以上得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