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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7〕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制定的《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和浙财综〔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已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已经预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可以凭原支付凭据在土地出让金缴库时予以抵扣。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继续对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宗地明细核算。

  三、加强对向国有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的管理。收取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财政往来款票据”,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分帐核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及时划转冲抵土地价款。未中标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国有土地出让招、拍、挂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单”(附件1),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办理退款。因受让人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和保证金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划拨用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四、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暂不包括工业用地)划出3%用于建立市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原按3%提取的土地储备风险准备金停止执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市人民银行国库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专帐(即登记簿)核算。

  五、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