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市建综〔2015〕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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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综〔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含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经发局)、水务局、环保分局,市自来水公司:
为规范市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环境,市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金华市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征收对象和征收主体
凡在金华市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鉴于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体制正在研究完善中,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废水排入区(含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下同)属污水处理厂的暂由各区建设局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代征。待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体制明确后再统一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收。
二、 征收标准
自备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暂按《关于金华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通知》(金价价管〔2014〕48号)执行,婺城区、金东区定价权限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按两区现行标准执行。
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体制调整到位后,由市物价、财政和建设部门根据定价程序制定征收标准。
三、 缴费开票
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在发票中单独列明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缴款金额。市、区建设局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向代征企业开具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受托单位向委托的建设局领取并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收取污水费时,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
四、 资金管理
在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体制未确定期间,市与区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后专项用于各自职责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支出。在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体制确定后,按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再行确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由市、区建设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合理补偿代征成本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代征规定,以代征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中明确。
五、 相关要求
(一)各地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二)2015年8月20日至本通知执行之日期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建设局予以补征。
(三)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印发
金华市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范围的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负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用水户取用水量的计量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污水排放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自备水源取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一)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执收主体为市建设局,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应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