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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停车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停车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函〔2015〕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其中第五部分 要求公共停车场按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投入使用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其中第五部分 要求公共停车场按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投入使用的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将第五部分第二点第3小点“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备案后投入使用”修改为“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牌,同步配备智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台州市区公共停车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公共停车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有效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 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保障道路畅通。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改基础〔2015〕1788号) 和《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 141 号) 以及《浙江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16 号) 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停车产业  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停车设施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台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区机动车迅速增加,现有停车泊位难以满足日常需求,“停 车难”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迫切需要吸引社会资 本、充分利用空间资源加快停车产业化发展,有效缓解停车位不 足的问题。

二、推进停车产业化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一)坚持规划先行,完善停车规划执行机制。坚持规划、 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注重整合、统筹、优化各类资源,有序推  进城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建城〔2015〕129 号) ,落实《台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近期建  设规划》 等相关规划提出的建设要求。

(二)坚持市场运作,放宽市场准入。通过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运营主体和投资规 模的准入条件。

( 三)坚持改革创新,简化审批程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 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深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

( 四)坚持集约挖潜,鼓励既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有效 利用、充分发掘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提升停车信息化水平, 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五) 坚持差异化收费,形成价格杠杆引导停车机制。严格 执行《台州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 ,在市区建城 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以价格机制调控停车需求。

( 六)坚持建管同步,加强停车综合整治。完善停车场周边 市政公用设施和停车引导设施。加强对违法停车的常态严管,维 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三、停车产业化发展建设重点

( 一)鼓励在有条件的社区、小区内部及周边建设停车场。 对有停车需求及有条件设置停车场的已建住宅小区,在遵循不扰 民、不堵塞交通、不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原则下,鼓励在居住区 内部平面停车设施等自有空间或边角地,建设简易机械式停车设 施,利用周边公共设施和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设 施,用于满足居住区内业主的需要,减少小区车辆对周边道路的 挤占。

( 二)鼓励在铁路、公路、机场、高速出入 口等大型交通枢 纽,公交首末站、换乘中心等交通节点建设停车场(P+R )。

( 三) 鼓励城市综合体、商业区、大型公园、医院、学校、 办事中心等经营服务单位,通过增建、扩建或改造等形式增加停 车泊位。经营单位征得建筑物业主同意后,可向建设规划等部门 申请在其建筑物规划红线内的空余用地建设停车场,经批准后实 施建设。

( 四) 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配套停车场,鼓励错时共享 停车。鼓励确有停车需求但原停车泊位不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配 建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鼓励并引导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鼓励 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允许 个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 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

(五)鼓励挖掘各种资源建设停车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充分开发既有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以及建筑屋面、 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闲置工业厂房、仓库、“三改一拆”拆后 地块、暂不开发的收储地块或村留地等资源建设停车场。对原有 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鼓励扩容改造为占地少、成本低、见 效快的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暂不开发的收储地块,经有关部门 批准,可根据停车需求建设临时地面停车场。

( 六) 鼓励在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加建地下停车场由用 地单位拟订方案报规划部门确定后,由用地单位或选择社会投资 方组织实施,单建掘开式地下停车场应依法兼顾人防要求。

(七)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配建停车场。按照 台州市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政策,鼓励社会资金结合地下空间开发 和人防工程投资配建停车场。

四、停车产业化优惠政策

( 一)加强规划引导。

1.  强化停车设施统一规划,统筹考虑项目周边停车需求。鼓 励规划建设立体化、智能化的停车设施和电动车充电设施。

2.  政府每年计划供应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 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二)分类保障土地供应。

1.  按规划独立建设的,利用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城市 绿地等地下空间以及城市边角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采取划 拨方式供地。

2.  鼓励企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 共停车场。

3.  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含自走式公共停车 楼),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范围。新建项目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不计入项 目容积率; 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

公共停车设施,按照 “政府出地、市场出资”的公私合作模 式(PPP ),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 场,经营权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年。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租赁、合作、建设—经营—移交(BOT ) 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设施。

( 四)商业配建。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 数达到 200 个(含) 以上的,可根据规划条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 的商业服务设施。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 面积之比一般控制在 0. 1(含本身商业需配套停车位面积) 以下, 地下公共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