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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社会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湖州市社会救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按照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以法治思维为引领,加快完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切实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以法治方式助推动,自觉强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进救助资源整合统筹,充分发挥有限社会救助资源最大效益;以需求导向优服务,不断优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努力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以科技支撑强保障,加快信息技术运用步伐,配强信息专业队伍,努力实现依法施救、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级规定的办法,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制度机制上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二)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努力探索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供养形式自行选择,可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对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建立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供养服务。

  (三)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修订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科学设置紧急避灾安置点,完善避灾场所必需设备设施。救灾物资储备可采取委托代储为主、自主储备为补充的方法,建立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灾害救助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机制。建立救灾资金紧急会商和快速拨付机制,按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及时发放到位,确保灾害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顺利实施,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灾害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整合部门信息资源,提高灾害救助效率。

  (四)医疗救助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即时扣除补助部分的便捷服务,拓展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覆盖面。实行按自负费用救助办法,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比例不低于省定救助比例。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标准,2015年按户籍人口不低于人均15元。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残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低收入C证家庭子女,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类给予教育救助。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增加教育救助具体措施。

  (六)住房救助

  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合理确定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救助标准,对住房救助对象给予住房救助。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发放新建(购)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可以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移民和生态建设等工程项目实施。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新建住房、收购改建空置住房,提供给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居住。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住房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优先选择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七)就业救助

  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