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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7〕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7-0009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日常租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拟定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限上下两代(拆迁地块限上下三代)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和子女与父母。直系姻亲是指其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他处无住房和另有住房的“住房”特指:福利性住房(包括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低收入购房、限价商品房、原承租公房的拆迁安置房、代建房、集资建房、批地建房等)及租住部队军产房、落实政策私房、宗教房产、单位自管房等。
此定义仅适用于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改户及核定同住人。
第六条 本规定中有关面积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119号)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符合本规定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签订统一的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不符合本规定租赁条件,他处无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未达标的,承租人必须与出租人签订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市场价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市场价租赁合同)。
从2007年10月1日起,原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宁波市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停止使用,市三区一律凭新租赁合同办理改户、房改购房、房屋维修、拆迁安置补偿等手续。
(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使用面积计算、结构等级、楼层、朝向、地段及设施差价等均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市场价租金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三)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届满,区房管部门应对承租人家庭的同住人、住房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对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承租人统一换签租赁合同;对不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家庭,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八条 承租人必须按实申报家庭同住人,经区房管部门核查无误后,才能认定。承租人如有隐瞒、欺骗,一经发现,注销原同住人资格,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同住人:
(一)同住人应是承租公房常住户口,且于1998年12月31日前迁入(因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本址的直系亲属,并实际居住且他处无住房。
(二)直系亲属中户口不在市区,但生活基础在市区的现役军人、未另立家庭的野外(如地质勘察,远洋航运等)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劳教服刑等人员,他处无住房的,应认定为同住人;
(三)承租人配偶一方常住户口申报与常住地不一致的,补办户口迁移手续后,在承租房所在地核定为同住人。
第九条 市三区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改户必须从严控制,杜绝变相福利分房现象。对于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于历史遗留的个案问题按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一)原承租人已故,改户申请人系原承租人直系亲属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
1、改户申请人他处无住房,年满18周岁;
2、改户申请人常住户口于1998年12月31日前迁入,且为租赁合同载明的同住人并实际居住;
3、改户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未在其单位享受过实物分房和住房补贴;
4、原承租人于1998年12月31日以后亡故的,需由原承租人所在单位同意改户;
5、有2人或2人以上符合改户条件的原则上应遵循先配偶、后子女或父母等顺序申请;
6、有2人或2人以上同住人的,其他成年同住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区房管部门共同申请改户,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或提交其他成年同住人同意改户的公证书。
(二)父母因各种原因将唯一承租的国家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