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19〕44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5日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的服务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3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用于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批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的专项验收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主要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二)已按规定完成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三)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在工程试运行阶段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或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已查出和隐患问题完全解决;
  (四)已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投资概算在项目批复的范围内。如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10%以上的,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批复;
  (六)竣工财务决算已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重大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已经审计机关审计;
  (七)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八)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等审批文件及相关支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