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6〕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补齐地下基础设施短板,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能力,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和地下管线建设总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目标: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2016年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30公里,2017年建成、2018年投运。通过试点工程,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力争累计建成地下综合管廊80公里,部分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形成环网规模,“马路拉链”逐步减少,地下管线的应急防灾、安全运营水平逐步提升。
远景目标:到2040年,力争累计建成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城市建成区范围连片成网,地下综合管廊发挥规模效应,地下管线的应急防灾、安全运营水平明显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各类地下管线、道路和轨道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科学制订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在总结试点工程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实际需求,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关系,因地制宜地选择建设区域,确定建设规模,优化建设方案,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3.创新机制,社会参与。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模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
梳理各类地下管线,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明确综合管廊建设路段与相交非管廊路段、管廊相邻地块地下管线的设置衔接。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期末道路线网布局,按照连片成网的规划目标,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入廊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近期建设规模和时序。
专项规划批复后,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执行。
(二)明确重点建设区域。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具备条件的老城区,应结合地铁建设、棚户区改造、高压电力线上改下、地下空间成片开发等工作,与新建(改、扩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三)明确建设管理主体。
按照财政体制,市本级、各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出资建设的道路并随路同步实施的地下综合管廊,分别由市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明确负责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实施主体。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
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多种方式组建实施主体,可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由政府投资公司与入廊管线单位合作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由政府单独投资成立公司,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实施PPP模式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按照财政部《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财金〔2014〕113号)要求,市本级由市级部门、区级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目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市、区两级具有较强建设管理能力和丰富基础设施投融资经验的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PPP模式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五)明确入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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