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手续,经研究决定,对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
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所述代开专用发票,下同)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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