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杭州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
为深入贯彻“停车新政”工作要求,尽快解决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问题,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的界定。
二、职责分工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区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交警、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本辖区内单位门前停车泊位权属的界定。
三、界定内容
1.单位门前经过“三结合”[交警、城管、社区(市民)三结合]设置的停车泊位。
2.产权单位对停车泊位权属存在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资料(产权单位土地证、产权证、产权单位所属建筑竣工总平面蓝图、产权单位营业执照等)。
四、界定原则
产权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