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全文废止。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
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患重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需要,化解职工高额医疗风险,根据《
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丽政发〔2010〕60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