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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建发〔2017〕10号

各区县(市)(含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市场监管、通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宁波银监局各监管办事处,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的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

(一)完善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代办等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处(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经备案的经纪机构按相关要求注册成为“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房产监管服务平台”)的用户,取得网签资格。

(二)强化经纪人员从业管理。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实行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房地产业协会承担全市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试。

(三)建立经纪机构和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和通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经纪机构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对备案的经纪机构名单以及从业人员信息予以公示,以供群众合理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二、健全行业管理制度

(四)实行存量房屋交易房源核验制度。建立房源核验制度,通过房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房源网上核验。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应对房屋所有权人、备案的经纪机构提供便捷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时,必须经由房产监管服务平台对出售、出租房源进行核验,获取房源二维码。

(五)全面建立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制度。要通过建立网上签约制度,实现房屋交易全流程监管。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的建设,各区县(市)要加快落实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存量房屋买卖和租赁,必须通过网签系统进行委托协议、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网签及交易备案。

(六)推广使用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定交易(买卖/租赁)委托协议、经纪服务合同等涉及存量房屋交易的合同示范文本。各区县(市)要加大合同示范文本推广使用力度,规范居间、代理、代办等合同行为。

(七)完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人民银行的要求,修改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各区县(市)要全面落实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制度,加大资金监管力度。交易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鼓励选择交易资金托管。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存量房交易保证金账户之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八)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房产监管服务平台采集区域内房屋成交价格、租金信息数据,建立完善房屋交易价格定期发布机制,定期发布相应的交易价格指数,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规范经纪服务行为

(九)规范经纪机构承接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委托协议,实地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核对房屋权属证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 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经产权人书面委托,并通过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的房源核验。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与房源核验结果一致,并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房屋买卖或租赁成交的房源,应当在房源取消或交易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十一)规范经纪服务价格行为。经纪机构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经纪机构不得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十二)规范经纪机构代办、金融、涉税服务。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经纪机构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各项服务捆绑收费,不得向委托人对金融产品进行误导性解释,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备案的经纪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在涉税服务过程中,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税收政策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十三)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或禁止性的信息,不得与他人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