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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

1.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2小点中的“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

2.将第二部分第二点第10小点中的“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再收取土地价款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城建配套费”修改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增长15%以上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再收取土地价款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08〕3号)精神,深化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围绕 “内生台州”的战略,牢固树立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 和依法依规的理念,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管住 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为原则,以调整和优化 用地结构为重点,着力形成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的机 制,促进土地利用从外延扩张型向内涵挖潜型转变,进一步提高 土地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

二、主要政策

(一)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2、 在符合城乡规划、人防、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 提下,鼓励建设地下设施,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编制建设规 划同时,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发改、国土、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使用权 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地下工程,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3、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应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 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建设地下停车库,已建停车库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4、 市政工程管线尽量安排在地下空间,电力、电信、自来 水等城市管网建设推行束状布置,合理缩小管线工程间距,创造 条件建设共同沟。

(二)合理节约利用地面空间

5、 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节 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 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 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 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贸、居住、体 育、文化等设施用地。

6、 统筹规划工业园区内道路、绿化、公共建设、生活服务 设施等用地,严格控制道路标准,扩大公共绿化,控制单个企业 绿地率。鼓励园区内集中建设职工生活配套用房,单个企业不安 排。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非住宅类用房用地占总用地比例控制在 7%以内,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控制在15%以内。工业 项目的行政办公及非住宅类用房用地及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超过《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 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5%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恢 复原规划审批用途。

7、 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 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给排水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提高服务容量 和能力,合理控制新建项目规模。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要充分 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 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8、 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 切实提高城郊结合区域土地利用效率。涉及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拆 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安置 面积原则上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确属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增加面积 的,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的50%。

9、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