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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二、适用条件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无电梯既有住宅;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同等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电梯供应商、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为实施。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社区全程代办。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依法加装电梯。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加装完成后的运行用电、管理、年检、维修维保、更新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加装共享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行维护费用及产权归属等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共享电梯不享受财政补助。

街道(镇)和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的非单一产权(单个楼道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0.8万元/台的经费补助,由各属地财政承担;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保障。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及时拨付”。其他县(市)的补助标准自行制定。

五、实施程序

(一)前期动议。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二)制定方案。由申请人或受委托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有条件的应当符合无障碍电梯标准,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如周边有卫生、教育类建筑,方案应包含对卫生、教育类建筑的日照分析内容。各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现场踏勘,及时出具科学合理的管线迁移方案,管线迁移方案与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应做到同步设计。

(三)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初审,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间,因受到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初审盖章并报送街道(镇)审核。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首先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功的,社区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镇)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努力形成共识。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街道(镇)、社区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街道(镇)、社区应当对协调、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专项设计。申请人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和方案经街道(镇)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初步建设方案基础上进行施工图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社区、街道(镇)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 社区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镇)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协议;

4.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5.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各专业负责人章的施工图、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无的加补)、加装电梯房屋的原建筑(结构)竣工图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申请人授权设计的委托书(原件)、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等资料;

6.相关证明文件(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7.管线迁建方案。

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召集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审阅图纸等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纪要,注明行政许可意见;可以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工程施工。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施工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镇)相关部门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同时,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应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分工协作,统一施工,应于30日内完成全部管线迁移工作。

(七)竣工验收。申请人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参加。

(八)使用登记。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九)建档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申请人应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