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速推进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提高竞技体育综合水平,激发全市运动健儿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为全力打造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青奥会、世锦赛、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衢州籍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锦标赛、省冠军赛以及省积分赛总决赛、省联赛总决赛中获得名次(含省运会贡献金牌)的衢州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三)在各级比赛中破纪录的衢州籍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衢州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衢州籍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在奥运会、青奥会、世锦赛、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5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2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0.5万元奖励。
4.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赛及全运会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上述奥运会、世锦赛、亚锦赛、全运会比赛运动员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5.对上述所列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二)衢州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锦标赛、省冠军赛以及省积分赛总决赛、省联赛总决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省运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2万元、1.6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的分值,每得1分奖励500元;二人以上单项(团体)比赛项目,获得前三名的团体,每名运动员按团体名次的30%奖励。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9万元、1枚银牌奖励2.2万元、1枚铜牌奖励1.6万元,其余名次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的分值,每得1分奖励1500元。
(3)凡输送运动员到浙江省队或引进浙江省队优秀运动员落户衢州,并成为试训、正式队员的,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
(4)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分配奖励资金。
2.省体育大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2万元、0.8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省体育大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每得1分奖励500元。
(2)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1枚金牌的队伍奖励4万元、1枚银牌奖励2.4万元、1枚铜牌奖励1.6万元,其余名次按省体育大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每得1分奖励1000元。
(3)成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