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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潍坊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潍国资发〔2021〕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国资委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21.12.27)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国资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23-12-22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企业:
《潍坊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已经市国资委2021年第34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国资委
2021年10月22日

潍坊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 息质量,依据《潍坊市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 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  属企业包括市属企业所出资境内外所有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 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以《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规定为依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通过组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集中会审、审计检查等形式,对市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按规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要独立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得 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纳入合并(汇总)范围的全部企业的财务决 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专项说明实施审计。具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
(二)报表附注;
(三)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
(六)市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汇总)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汇 总)报表应当纳入审计范围。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给予必要 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 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八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 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财务会计制 度有关规定及市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 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定上报时间前完成审计业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由于会计师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企业年度财务决 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可按规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 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向市国 资委专门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 审计事项披露
第十四条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年度财务决算工 作要求,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 以披露;对于市国资委提出的专项审计工作要求,可以专项审计 说明或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重点关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 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合并(汇总)内容是否完整及对资产 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汇总)范围 的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关注与披露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情况,逐户列明审计机构、审计结论及出具非标意见的审 计事项的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或金额。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登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审计报告、专项审 计说明或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正确,年度间是 否一致;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 准确;
(三)固定资产主要类型及计提折旧情况;
(四)各种资产损失情况及处理办法;
(五)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变更情况及减值准备转回、 核销情况;
(六)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经营情况,如证券买卖、期货交 易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七)财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如 实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反映;
(八)财务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九)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因素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 大问题及重大财务风险,应当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并 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市国资委要求在专项审计说明或报告中披露下列有关专项审计事项:
(一)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二)期初重大调整事项;
(三)非经常性损益;
(四)高风险业务情况;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六)资金集中管理情况;
(七)发行永续债、优先股、明股实债情况;
(八)资产损失管理情况;
(九)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情况;
(十)企业科技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