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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发〔201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稳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应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工伤事故,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认真做好贯彻新《条例》的组织实施和配套政策制定等工作。重点是制定出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办法及相关文件,建立市级统筹政策框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统筹模式。
  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五个统一”,即:坚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规范。
  二、政策措施
  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契机,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全市工伤保险主要政策“五个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各县可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全市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不超过0.5%确定,市区暂定为0.2%(其中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人员人数)。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级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县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湖委办通〔2009〕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按照新《条例》执行。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