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3〕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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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第18次 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3年11月10日
台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 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和《浙江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浙经贸医药〔2001〕143号)的精神,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医药储备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 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与国家、省政策相一致 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市级及各县(市、区)的医药储备制度,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 偿调用、财政贴息。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 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经委是市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全 市的医药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 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指定 的职能部门动用市级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二) 根据本市需要,负责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医药储备;
(三)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省医药储备管理规定,制定本 市医药储备的实施方案;
(四) 监督、检查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 会同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储备药品、 医疗器械的品种和数量;
(六) 组织编制市级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七) 选择承担市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 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八) 商同市财政局安排下达市级医药储备贴息资金,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市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 务审计工作; ,
(九)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 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第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社会责 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市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二) 依照市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 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 及时有效供应;
(三) 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 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四)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 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 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六)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 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管理部 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 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经委根据企业管理 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九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GSP)达标企业。
第十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 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遇有 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药品、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可向省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申请调用省级医药储 备。
第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每年4月底前, 市经委参照上级医药储备计划,根据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 及实际需要,商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市级医药储备计 划,下达给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并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 局、市药监局。
第十三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经委签订“医 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四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 划,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 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经委审核批准。调出药品、医疗 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品种和数量。 -;
第十五条 本市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 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部分供应短缺品种,市经 委应帮助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协调解决。
第五章储备管理
第十六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 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 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品种必须齐全,单个品种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计划的70%。
第十七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 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 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施指南。
第十九条 市经委和承储企业要不断提高医药储备的管理 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调用管理
第二十条 医药储备动用的原则是:
(一)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 的,由市级医药储备负责供应;
(二)发生较大和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首先动用 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部分请求省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