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2010年修订版】

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2010年修订版】

(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保证中小学基础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列入本地区的教育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必要的措施。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进修分以下四类:

  (一)教师职务培训;

  (二)新教师培训;

  (三)合格学历或文化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培训;

  (四)第二学历或高一层次学历的文化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或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但一九八六年底担任教学工作已达二十年以上的,必须根据本人的任职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培训。

  教师通过进修获得的职务培训结业证书,是学校考核教师,晋升、聘用教师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分配到本市中小学担任教育工作或由其它工作改任中小学教师的高等或中等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新教师培训。

  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除按前款要求参加培训外,并须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法等师范专业课程。

  中小学新教师进修成绩,是教师转正、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凡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担任教学工作未满二十年又未达到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参加相应的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培训。其中,市区四十五岁以下、郊县四十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凡未达到合格学历的,必须参加合格学历的文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凡达到合格学历的中学教师可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参加第二学历的培训。凡达到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职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的文化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各类教师的进修,可通过参加电视教育,参加进修院校、全日制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进修班,或由老教师带新教师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对参加职务培训的教师,其进修时间每五年累计应不少于二百四十学时。其中,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每五年应有五百四十学时的进修时间。

  第十一条  凡连续五年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有权向其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修申请,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的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按时完成进修计划,并正确处理进修与工作之间的关系。进修期满后,按其进修形式向所在单位提交结业证书或学习总结。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各级教师进修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纲要,组织编写教材;

  (四)确定举办各级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的办学标准,负责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办学资格的审批,检查办学质量;

  (五)监督和指导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本规定;

  (六)检查区、县教师培训费用的使用情况;

  (七)对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

  (二)组织实施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对本地区举办的各类教师进修班及专业办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检查本地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及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将教师的进修工作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