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
浙国资企改〔2017〕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国资法规〔2022〕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省属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省属企业本级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改制。
二、本通知所称改制,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改制行为。
三、省属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主要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经营状况和资产、人员等情况;
(二)改制目的及必要性、可行性;
(三)改制思路和具体形式;
(四)改制基准日;
(五)改制工作程序和进度计划;
(六)涉及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股权变动方案;
(七)涉及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方案;
(八)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法律、证券等中介机构选聘方案;
(九)涉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公司制企业改制只涉及股权变动而不涉及资产核销、人员安置、费用提留、土地处置等事项的,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产权转让或企业增资规定执行。
五、省属企业改制方案,须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六、省属企业本级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或批准。其中涉及需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应事先沟通或取得同意,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七、省属企业下属企业改制方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