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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商字〔2022〕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山东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2023- 01- 05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截至2024年9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山东省商务厅政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023- 12- 28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 ( 国办发〔2021〕57号)要求,提升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期二年。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 ( 国办发〔2021〕57号)要求,提升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能力,推动全省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是指,通过建立“政府+银行+担保”的运作模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担保服务,银行机构免除企业汇率避险保证金,担保费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县自行商定分担比例)。

第三条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强企业公平竞争能力,帮助我省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  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山东省境内企业;

(二)上一年度有进出口实绩,且进出口实际发生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

(三)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承办银行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汇率避险产品;

(二)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专门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汇率避险服务;

(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汇率避险担保服务,对融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汇率避险产品免收保证金。

第六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报省商务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承办融资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具有为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担保服务的资质条件;

(二)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专门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汇率避险担保服务;

(三)企业汇率避险担保服务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担保费=(汇率避险产品实际担保金额/12月)*汇率避险产品签约月数*2%;或担保费=(汇率避险产品实际担保金额/365天)*汇率避险产品签约天数*2%]。


第三章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政策宣讲、银企担对接、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资金对符合规定的汇率避险担保费用给予补助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外汇局山东省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承办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承办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鼓励承办银行机构提供丰富的汇率避险产品,开展汇率避险政策宣传和知识培训,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流程和存续期管理政策,指导企业合理运用汇率避险工具。

第十二条鼓励承办融资担保机构精简审批程序和要件,提高业务审核效率。承办融资担保机构在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文书后,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企业向银行机构提出汇率避险业务需求,银行机构审核同意后,将审核通过的汇率避险企业名单提交融资担保机构复审。在企业购买汇率避险产品时,银行机构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审通过的汇率避险增信业务,与相关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按照不超过汇率避险产品总额5%的额度向合作银行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文书;在汇率避险业务存续期间,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银行内部风控要求,在不超过汇率避险产品总额5%的额度内追加保证额度;单个企业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2%,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汇率避险产品到期时,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造成的实际损失,融资担保机构按银担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代偿,并与银行机构依法向企业进行追偿。


第五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省商务厅会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和本年度全省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开展情况,预估下年度所需省级资金规模,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下年度省级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确定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商务厅会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根据上年度全省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开展情况,结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分配额度,由省财政厅预拨部分资金。

第十九条融资担保机构要设立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预拨的担保费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预拨的担保费补助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融资担保机构专户,专项用于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1月31日前,融资担保机构向承担担保费补助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担保费补助申请(附表12)。逾期未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的,不再单独进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承担担保费补助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核准,核准后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财政按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业务开展情况(附表12)报送承保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商务厅,抄送省财政、外汇管理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市级财政、外汇管理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银行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业务开展情况(附表3)报送市级外汇管理部门,市级外汇管理部门汇总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山东省分局。

第二十五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对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绩效评价,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执行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费补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合谋骗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承办资格。

第二十七条不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且造成银行机构实际损失的企业,以后不能再享受该项补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930日。



附表: 1.XX融资担保公司汇率避险担保费补助申请汇总表

2.XX融资担保公司汇率避险担保费补助申请明细表

3.XX银行财政补助汇率避险业务明细表


附表1


XX融资担保公司汇率避险担保费补助申请汇总表

XXXXXX-XXXX日)


(单位公章)

融资担保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大额支付号

企业购买汇率避险产品签约累计额(万元)

为企业提供的

保证金担保累计额度(万元)

申请补助的

担保费金额

(万元)

备注










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表2


XX融资担保公司汇率避险担保费补助申请明细表

XXXXXX-XXXX日)


(单位公章)

序号

企业

名称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企业所在地(市、县)

企业购买汇率避险产品签约银行

企业购买汇率避险产品签约金额(万元)

为企业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额度(万元)

担保合同签约日期

避险产品期限(天)

申请补助的担保费金额

(万元)

备注

1












2












3












4












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表3


XX银行财政补助汇率避险业务明细表

XXXXXX-XXXX日)


(单位公章)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在地(市、县)

企业购买汇率避险产品签约金额(万元)

企业购买汇率

避险产品签约

金额(折万美元)

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名称

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额度(万元)

汇率避险合同签约日期

避险产品期限(天)

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费金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主要负责人(签字)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2823日印发





【部门解读】《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 08- 23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由省商务厅起草,经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签的《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7月29日提交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常态,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存在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不强,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不愿做”“不会做”“不能做”的问题比较突出。据了解,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缺乏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二是办理汇率避险业务需要缴存保证金,容易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偏紧。

(二)起草过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 ( 国办发〔2021〕57号)要求,为提高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升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在与相关省直部门深入交流和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商务厅拟定了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经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签,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形成了《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提高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能力,推动全省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政策制定目的和政策实施基本模式。一是政策制定目的是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提升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能力,推动全省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二是通过建立“政府+银行+担保”的运作模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担保服务,银行机构免除企业汇率避险保证金,担保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三是政策出台后有利于增强企业公平竞争能力,帮助我省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二)第二章,资格条件,共三条,明确企业、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格条件。一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二是承办银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和为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的能力。三是承办融资担保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三)第三章,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共六条,明确各参与机构的职责和分工。一是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开展政策宣讲、银企担对接、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二是省财政厅和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资金对担保费用给予补助等。三是外汇局山东省分局负责对承办银行机构监督和指导等。四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承办融资担保机构监督和指导等。五是承办银行机构提供汇率避险产品,开展宣传培训等。六是承办融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书后,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等。

(四)第四章,业务流程,共四条,明确业务流程。一是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是企业向银行机构提出汇率避险业务需求。三是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审通过的业务,出具担保文书。四是企业按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未按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造成的损失,融资担保机构按比例进行代偿,并与银行机构依法向企业追偿。

(五)第五章,资金预算管理,共六条,明确资金预算管理程序。一是省商务厅会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编报省级资金预算,确定资金绩效目标。二是省商务厅会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综合测算确定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分配额度,预拨部分资金至融资担保机构。三是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专户管理管理省财政预拨的担保费补助资金。四是融资担保机构向承担担保费补助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担保费补助申请。五是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六是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进行核准,财政按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六条,明确监督管理。一是融资担保机构按季度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送承保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报送省市相关部门。二是银行机构按季度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送市级外汇管理部门,市级外汇管理部门将情况汇总后报送外汇局山东省分局。三是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绩效评价等。四是融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费补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等情况,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承办资格。五是不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且造成银行机构实际损失的企业,以后不能再享受该项补助政策。六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第七章,附则,共两条,对办法进行说明。一是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二是明确办法施行期和有效期。

三、担保费补助申请流程

(一)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担保费补助的情形下,融资担保机构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担保费补助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核准,核准后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按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二)县财政不承担担保费补助的情形下,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担保费补助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核准,核准后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市级财政按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