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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发〔2015〕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根据《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嘉兴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嘉人大常发〔2015〕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必须坚持“本人自愿、对我友好、诚实守信、贡献突出”的原则。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作为“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对象:

(一)在推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中贡献突出的。

(二)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国家统一,促进港澳地区与内地交流,为“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培训管理人员,促进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五)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5年以上,被推荐人在嘉兴连续工作1年以上,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