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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23                                浙政发〔20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1〕8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推进的需要,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包括县城、建制镇,下同)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