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7〕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印发后,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个别商品出口退税率以及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执行范围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
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1项规定,取消商品代码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税。
根据
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2项规定,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代码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据
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二条第11项规定,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具体商品代码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
财税〔2007〕90号文件附件2“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税或实行免税的商品并做如下调整:
(一)将序号为58、商品代码为2906的“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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