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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融办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

浙金融办〔2015〕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04-29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金管〔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2009年以来,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1〕95号),在全省确定了第一批22个试点县(市、区),探索出一条保险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新路子,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还存在覆盖面偏低、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 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4〕36号)精神,发挥好保险的融资增信和风险分散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服务小微的政策导向

  (一)坚持服务小微经营主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用途。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单户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包括银行贷款利息和保险费,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险机构要结合市场实际,按照优价优质、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保费费率,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贷款本息的3%,对优质客户、续保客户可给予适当费率优惠。

  二、进一步完善运行模式

  (三)由各地市统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第一批22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统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各市将所辖县(市、区)一并纳入,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大数法则”,提高金融机构集约化经营水平,切实提高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着力发挥好政府的引导推动及在风险补偿、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在自愿基础上选择若干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丰富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开办此项业务,推动保险和银行机构形成合力,建立、完善符合当地特点和需求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行模式。

  (四)优化业务流程。支持保险机构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银保双方要进一步优化资信调查、风险审核等业务操作流程,简化手续,为小微企业提供定制式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银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按期还本付息。

  (五)合力加强风险管控。保险机构和银行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按7:3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银保双方要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信息披露、系统互通互联、贷后管理、欠款追偿、业务培训等多个环节紧密合作。银行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把小额贷款质量关,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下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5%,可停办该项业务。保险公司要按照监管规定足额计提各项保险准备金,可研究计提大灾风险基金,充分防范大灾风险。鼓励借款人在同一保险机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

  (六)保险机构要加强专业化力量建设。保险机构重点要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理赔和增值服务、信息化建设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开发更灵活、更适应小微企业需求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