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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嘉兴办事处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嘉兴办事处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农经〔2015〕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农发〔2021〕7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农发〔2024〕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经济局、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改革,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盘活农村资本,拓展农村融资渠道,满足全市农民创业和创新需求。现将《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嘉兴办事处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市农村改革,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备案和交易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以下简称股权),是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方案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确认到股权持有人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出质人将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由嘉兴农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质权人)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发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的借款用途真实,并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质权人信贷政策;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质权人处开立结算账户;

(五)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质权人相关制度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质押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二)以共有股权出质的,要取得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多人股权出质的,要取得各自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取得贷款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于生产经营、生活和消费等。

第七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生产经营和消费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涉及粮、棉、油等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其他用途的贷款原则上按不高于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股权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质押股权价值的80%。质押股权价值一般以上年末农村集体净资产作为确认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资产评估等双方认可的办法确定股权价值。

第十条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般采用利随本清,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

股权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质权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质押股权证;

(三)出质人所在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证明材料;

(四)出质人作出同意质押权实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书面承诺;

(五)质权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调查

信贷人员(客户经理,下同)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资金实力、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