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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越城区行政区域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越城区行政区域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5〕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出让管理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越城区行政区域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净地出让

  (一)明确规划条件。拟出让地块涉及兼容住宅、商服、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等多种性质的,规划部门应明确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涉及地块内的所有地上(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由规划部门商属地政府(管委会)和管线单位明确具体的迁移或保留意见。

  (二)严格净地要求。净地指土地经农转用和征收或为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已落实到位,未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地块。拟出让地块须符合“地净管线明、权属四至清”要求,应迁移的地上(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在出让前完成迁移,不存在应该拆除、迁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存在可能引起经济纠纷的各种因素。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不得出让。

  (三)配套基础设施。拟出让地块出让前应有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基础设施相配套(出让宗地外围达到通水、通电、通路等条件),涉及的规划道路应在批准出让前明确实施主体和开竣工时间,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告知。

  二、严格依法出让

  (一)规范出让公告内容。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供地政策。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严格实行宗地出让,不得捆绑出让,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和排他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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