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 ( 浙政发〔2011〕33号
),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根据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两个崛起”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执行省政府相关政策意见,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服务业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基本形成四省边际物流中心、四省边际商贸中心、四省边际旅游集散中心、四省边际职教培训中心、四省边际交通枢纽。
二、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衢州”名;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文化、旅游、中介服务、创意研发、软件信息、社区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型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会展企业具体承办全国性(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展会,以及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的,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并报市政府同意,可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协办或支持。
进一步推动发展服务外包。重点发展信息服务、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现代物流、软件开发、创意设计、科技研发等服务外包,培育一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努力创建一批省、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法律事务和后勤保障等服务的政府采购,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检验、质量检测和工程监督等服务外包。鼓励支持旅游、交通运输、物业服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继续支持和鼓励市外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到衢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三、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
加快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全市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平台,建立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注册专业人员诚信过失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打破中介服务行业的行政保护。
会计、审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
重点支持物流园区、总部基地、科技创业园、创意产业园、特色文化街区、特色商业街区、商贸综合体、旅游度假区等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创建活动,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万元、3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五、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
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在衢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依据其税收贡献、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进行“一事一议”,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工业和农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做大服务业总量。鼓励产品开发和产品营销两端从原产业中分离出来,并在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建立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评选培育机制,选择一批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品牌效益好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加以重点培育。支持企业申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对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自开业起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和税收贡献奖,每年由市政府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