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1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7-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企业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