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9〕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人社发〔2020〕45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人社发〔2023〕60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舟山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医疗机构,是指全市范围内自愿申请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称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政策的制定及监督指导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综合管理及指导推动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的医疗诊治、康复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级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
(一)已经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
(二)属于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站点范围的医疗机构;
(三)遵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工伤保险、药品、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六条 申请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三)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专科概况(包括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技术等)材料1份。
第七条协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申请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而被解除服务协议的;
(三)申请协议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上述(一)或(二)行为的。
第八条 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相关事项:
(一)发布公告。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集中受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的条件、时间、地点、申请所需材料等。
(二)受理申请。医疗机构根据要求向市级经办机构自愿提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三)审核审查。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审核未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的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由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确定拟新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进入公示环节。
(四)结果公示。拟新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新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并由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告。医疗机构未能在申请协议管理结果公告发布后90日内签订协议的,视作放弃协议管理申请。
第九条 协议医疗机构的协议每3年签订一次。协议期内经办机构或协议医疗机构违反协议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改正、暂停协议和解除协议。限期改正最长不超过1个月,暂停协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协议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协议履行、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议。协议期满前协议医疗机构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协议自动终止。涉及限期改正或协议暂停、解除、续签的具体条件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条 协议医疗机构在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等,应自批准变更后的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书,向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暂停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需要停业(歇业)3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停业(歇业)期间可中止服务协议,未按规定备案的,暂停服务协议。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自动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医疗机构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协议,应在暂停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交恢复申请。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如期恢复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视作自动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和措施,明确院级领导主管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