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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湖建发〔2024〕21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湖州市市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外)。

二、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实施征收,由市建设局和属地各区建设局负责,具体按项目施工许可范围分别办理。

三、征收方式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根据规划许可等材料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的征收,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按浙财综〔2024〕9号文规定执行,分期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征收对象在项目开工前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标准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6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元/平方米。

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含配套公建)的,按住宅项目标准收取。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的,根据商住比例分别按相应标准进行计算收取。

五、减免办理

各地在征收过程中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应严格落实,具体按浙财综〔2024〕9号文规定执行。办理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填写减免申报表及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见附件1)一并提交,征收部门审核并执行减免。国家规定减免条件中的第1、2、7、8、9条由各地建设部门,第3条由部队,第4条由教育部门,第5条由农业农村部门,第6条由民政、商务等部门给予认定或证实。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出让用地时项目明确政府回购的,如回购部分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按实际回购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相应减免。

六、结算办理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根据竣工规划核实等材料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误差超出《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补缴城建配套费或填写《湖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付审批表》(见附件4)申请退还。

七、资金收缴管理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须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在财政票据备注栏中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土地地块名称,资金缴入同级财政非税账户,收入缴库时区分项目地块市、区所属,分别缴入国库预算级次市级和区级。资金缴入财政后因误缴、误收、结算退还等原因需要退付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非税收入退付管理规定办理。

八、其他规定

除征收外预算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用途、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等未尽事项,按浙财综〔2024〕9号文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8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三县可参照执行,长合区范围内工程项目按原属界限仍由长兴、安吉县建设局按各自规定收取。《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州市市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