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农〔2014〕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农〔2021〕6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农〔2024〕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各有关单位:
《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已报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台州市农业局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台州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办〔2014〕5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
(一)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外,其他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
(三)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五)以转让方式流转,没有事先向发包方提出并通过转让申请的;
(六)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再流转,没有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的;
(七)土地利用规划与现状不一致,即已规划为农村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按“委托申请—信息发布—受让方登记—交易签约—结算交割—出具凭证—备案登记”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八条 自愿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转出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还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决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
(三)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的同意书;
(四)再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或有效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出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转出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予以受理,并向转出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