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机发〔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3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保持在用农机良好技术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农机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废更新品目范围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品目范围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粮食烘干机、烘干机热风炉、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等。其中,拖拉机分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和农田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含手扶变型运输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农田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分为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二、报废更新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态、排放和能耗状况,鼓励机主及时报废更新。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三、相关部门职责
本办法落实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
四、报废使用年限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使用年限: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
(二)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推荐报废使用年限:手扶拖拉机10年,轮式拖拉机15年,履带式拖拉机12年,联合收割机10年;
(三)其他农业机械推荐报废使用年限: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 10年,铡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粮食烘干机8年,热风炉8年,履带自走式旋耕机12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机小于等于18kW的)10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机大于18kW的)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