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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发〔201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 ( 湖政发〔2018〕25号规定,自2018年11月20日起涉及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条款与湖政发〔2018〕25号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湖政发〔2018〕25号实施意见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湖州市区实际,决定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全面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一)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4.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1万元、安置补助费2.5万元)。

(二)征收林地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4万元、安置补助费1.6万元)。

(三)征收未利用地2.3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1万元、安置补助费1.25万元)。

(四)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6万元/人。

  (五)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村工作经费按7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农用排灌机埠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六)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业捕捞设施补偿,网簖3500元/条(只),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座家船搬迁补偿5800元/艘,每户补偿一艘。

  二、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一)合理确定安置人数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被征地安置人员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按规定政策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基准日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时间为准。

  无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扣除集体所有土地上安置人数后剩余人员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人数按每1.5亩安置一人计算;拥有太湖捕捞权的专业水产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除以市区各渔业村人均拥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各渔业村所使用的国有渔业水域为定权发证(《水面使用证》或《养殖许可证》)的渔业水域和渔业增殖水域之和。被安置人员的户口按规定政策办理。安置基准日以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批准时间为准。

  (二)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标准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全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安置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33000元/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自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60周岁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标准相同。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三)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的计提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凡出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0.4万元/亩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划拨用地由用地业主缴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