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发〔2009〕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3号规定,自2022年1月25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原则: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的生活水平。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依法征地、合理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第五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负责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拟定和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的收支等工作。

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发放管理和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促进等工作,具体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依法审计监督。

公安、民政、监察、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具体征地有关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土地相关权利人会议,将上述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形成书面记载材料。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相关权利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

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第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按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市、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村)进行公告,并将公告张贴证明材料存档。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二)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报批时,应当附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的具体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等。

(三)市、县(市)统一征地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村集体组织人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对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登记。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区片综合价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耕地量、区位、地类、产值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土地划定区片,制定区片综合价。

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现行的嘉兴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以后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公布。嘉兴市线型工程临时借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