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7〕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进一步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健全省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省财政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县(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以及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因素,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县(市)的财力保障,调动地方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二、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补助机制
统筹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机制,根据市、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给予奖励补助。其中:本市域、本县域范围内就地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对其城乡基本民生支出差额给予结算补助;省内跨市、县(市)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原农业人口享受的基本民生支出省补助部分由迁出地调整给迁入地,迁入地新增基本民生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给予结算补助;省外迁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在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中给予补助。
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名列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前3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设区市要建立对所属县(市、区)市民化工作的考核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继续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省财政按照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标准对县(市)予以补助。
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转移接续,加快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确保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省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相关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营运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享有失业、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各级财政要做好资金保障,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保障的制度衔接工作,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支持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消除农业转移人口后顾之忧。
四、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制定实施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浙江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及标准,加快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统筹考虑基层财政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在相关资金分配上大力支持各地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