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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先保后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先保后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景宁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先保后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丽水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出资和业务办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出资主体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包括今后的基金缺口)根据土地“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照区域划分由市政府、莲都区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景宁县政府分别承担,即白云、万象、岩泉、紫金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被征地的由市政府承担出资;水阁、富岭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被征地的由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出资(其中属丽景民族工业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