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发〔2015〕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108号
)规定,“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垦造耕地单位应根据土地整治方案,将优质表土用于垦造耕地项目。土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表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剥离表土的,须经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或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并报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批准”,修改为“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垦造耕地单位应根据土地整治方案,将优质表土用于垦造耕地项目。土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表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剥离表土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 表土剥离单位应在表土剥离前向县(区)和功能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实施方案,并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表土剥离完毕,报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验收”,修改“第八条 表土剥离单位应在表土剥离前向县(区)和功能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实施方案,并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表土剥离完毕,按规定上报并依法验收”。“第九条 剥离的表土由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根据土地整治规划设计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修改为“第九条 剥离的表土应根据土地整治规划设计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