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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5〕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108号规定,“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垦造耕地单位应根据土地整治方案,将优质表土用于垦造耕地项目。土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表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剥离表土的,须经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或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并报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批准”,修改为“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垦造耕地单位应根据土地整治方案,将优质表土用于垦造耕地项目。土地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的劣质表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剥离表土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 表土剥离单位应在表土剥离前向县(区)和功能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实施方案,并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表土剥离完毕,报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验收”,修改“第八条 表土剥离单位应在表土剥离前向县(区)和功能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实施方案,并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表土剥离完毕,按规定上报并依法验收”。“第九条 剥离的表土由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根据土地整治规划设计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修改为“第九条 剥离的表土应根据土地整治规划设计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