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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拟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推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规范初始排  污权有偿使用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 号)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 浙政办发〔2010〕132号) 、《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浙价资〔2011〕176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使用费 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和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 污染物的权利,不包括按照《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的排污权。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 )和二氧化 硫(SO2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 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现有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 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第五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不含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 部门制定,并报省价格、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县(市、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 市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椒江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及台州湾循环经济产 业集聚区路桥区域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费的征收。

法律、法规规定排污权由有关人民政府核定的,由有关人民 政府按照《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委托其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省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核 定初始排污权指标,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

第七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必须坚持总量控制、公开公 正、属地管理、与现行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