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0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惩戒恶意排污行为,促进排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作领导,强化执法保障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发展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出发点,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为立足点,以创新环境监管手段、完善执法部门联动机制为抓手,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治安管理协调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为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违法排污案件提供有效保障。

(二)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法工委复〔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关责任,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对在贯彻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寻求解决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切实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力度

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是严重破坏环境、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各地环保、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打击严重违法排污行为等方面工作。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