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建发〔2018〕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建发〔2022〕61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发布日期:2018-03-07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开发企业:
目前,我市商品房市场总体发展较为平稳,但市场交易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部分企业商品房优惠折扣不透明、拒售等行为时有发生,销售投诉纠纷日益增多,为进一步维护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舟建发〔2017〕154号),现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理顺相关工作机制。全市(不含岱山、嵊泗县)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时,纳入预售方案的商品住房开盘价格报备工作统一由我局统筹管理,开发企业可按市场情况自主定价,但不得虚标价格,在享受各种优惠折扣后,网签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透明售房网明码标价的9折,超过该幅度的将不予网签。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