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进出口企业申请电子口岸入网进行初审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1〕3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7-1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12号)精神及河南省政府电子口岸推广工作要求,我省电子口岸企业用户入网集中审查工作已经结束,电子口岸自6月1日起已在全国正式开通应用。为确保以后企业用户申请入网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电子口岸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今后将采取定期集中审查的办法受理全省各进出口企业用户的入网申请,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对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审查。经省局研究,电子口岸申请入网企业的初审工作由各市局负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审对象
1.具备对外进出口经营权,并通过各有关部门年检、持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审核材料,要求申请入网的河南省进出口企业用户;
2.已办理入网企业需要增加单位操作员卡的;
3.已办理入网企业需要修改、变更相关内容的。
二、初审内容和要求
1.初审内容为进出口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主要审查:
——《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真伪;
——纳税人识别号与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是否一致;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如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