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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进〔2006〕2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8-09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征、退(免)税管理。
(一)对出口企业既经营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同时又有其他出口货物的,应要求其将上述两类货物分别记帐,并分别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其中,生产企业可不分开登记成本帐,但必须分开登记自营出口销售和应收外汇帐款等帐簿。与此同时,生产企业也可将两类货物合并在一个月内申报免抵退税,但必须将两类货物分开录入,按照先其他出口货物、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的顺序,申报免抵退税。
(二)以出口企业为单位,建立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及其申报退(免)税的按月预警分析制度,全面分析该类产品货源、结构、出口口岸、出口国别以及出口数量、进货单价、出口单价、退(免)税、利润率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其他骗税迹象,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立即上报市局。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