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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杭房局[2009]246号文件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杭房局[2009]246号文件操作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房局[2014]160号
各区住建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并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结合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实际,现对杭房局〔2009〕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操作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规模较小,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下”的规定不再操作执行,相关事项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