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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浙人社发〔2015〕130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决策部署,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管理基础上,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符合医疗卫生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用为本,注重医德医风,注重实际贡献;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各级各类卫技人员特点的综合评价机制;坚持评聘结合、强化聘用,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管理制度相衔接;坚持依法管理,与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行分级管理。2015年起将县(市、区,下同)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主要负责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设区市卫生高评委主要负责所属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哪里评审哪里发文发证”。竞聘人员受聘后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加强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的全面下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由单位自主评聘、自主发证。

(二)全面推进评聘结合。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改革方向,全面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评审通过并取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评价与使用的统一。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三)全面实行分类评价。按照不同层级单位的功能定位和人员岗位职责,体现不同导向的评价要求,全面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价。在坚持国家和省基本评价条件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省、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现引领作用;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淡化论文、科研等要求。引导各级各类卫技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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